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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, 2024 21:28:18 GMT -8
证处是建国以来就存在的机构。在葡萄牙,14世纪初,制定了第一个关于公证处的规定,并在条例中复制,适用于图皮尼昆土地。在他们看来,公证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,是通过向君主缴纳贡赋而获得的。然而,1851年10月2日的一项法令规定巴西公证人受司法部门的监督,具有辅助服务的性质,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模式保持距离 [1]。 1988年宪法颁布后,公证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。它是一项公共服务,由代表团私下执行(CF/88 第 236 条)。因此,司法机构仅成为公证行为的监督者,也就是说—— 正如在委托公共服务中常见的那样——权力控制服务的质量,但不控制其组织结构 [2]。法证和公证职能明确区分后,法院的报酬按法院费用计算(CF/88 第 24 条、第四条和第 98 条第 2 款),而公证服务则按公证处的薪酬支付报酬,这是另一类考虑因素(CF/88 第 236 条第 2 款)。 然而,宪法颁布 30 多年后,全球动态发生了很大变化。联系和谈判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便利性使法律关系成倍增加,同样要求国家反应和服务的敏捷性。在此背景下,应用于司法系统的技术开始覆盖越来越多的向公民提供的服务 [3]。 意识到这些变化,CNJ(国家司法委员会)于 2020 年 5 月发布了第 100 号规定,其中建立了电子公证行为系统,即电子公证员(CNJ 第 100/20 号规定第 7 条) ,快速应对大流行造成的流动限制。 由巴西 Colégio Notarial do Brasil 管理的电子公证允许完全以电子方式进行公证行为, 甚至可以通过混合方式进行,其中一方亲自前往公证处,另一方远程签署文件(第 30 条,规定 100/20,CNJ)。因此,公民可以使用多种功能,他们可以远程请求公证行为,例如公共契约、遗嘱、文件认证和公证记录 [4]。每项服务的费用与现场出席的费用相同。 因此,公民不再需要去公证处,理论上,这可以让他们使用国内任何公证处的虚拟服务,遵循第 8,935/94 号法律第 8 条强加的逻辑:“选择无论当事人的住所或行为或交易的资产位于何处,都无需公证人”。这种可能性很有趣,因为除了可以选择最适合服务用户口味的公证人之外,公证费用由成员国列出,因此根据地点不同,成本较低,反映了国家经济的不平等。因此,尽管面对面活动期间有交通负担,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全国任何地方前往公证处。 然而,对于电子公证员开展的公证服务,CNJ第100号规定限制了行为的地域性,为公证员设立了权限范围。此外,对于出售财产的公共契约,财产所在地或收购人住所的公证处的公证人将具有唯一的管辖权(CNJ第100/20条第19条);对于公证记录,由事件所在地区或利害关系方住所的公证人提供(CNJ 第 100/20 号 Prov 第 20 条);对于公共委托书,该登记处是设保人住所的登记处,或财产登记处(如适用)(CNJ 第 100/20 条第 20 条单款)。 这一限制正是为了避免行为集中在标价被降低的联邦单位公证处。一旦完全克服了物理运输的需求,公证行为肯定会根据公民的选择开始进行,而且总是在最便宜的公证处进行,耗尽了几个成员国公证处的电子活动。 第 100 号规定第 19 条第 2 条证明了这一点,如果财产和购买者位于联邦的同一单位,则该规定允许以电子方式使用该成员国任何公证处的服务。换句话说,不存在对靠近房产或买方的特定登记处的偏好;实际上,联邦单位是有界限的,禁止使用不同表中的成本。 正如所指出的,这种限制是合理的,甚至是必要的。如果由于公共当局强制实施定期付款,公证处的电子活动被清空,从而造成财务后果,那么很难想象足够的遵守和承诺。 然而,问题在于这种限制的制定方式。CNJ是司法机关,担负着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的重要任务。因此,该委员会没有宪法权限来制定改变登记办公室结构 [5]组织的规则,但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,它有权控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。由于财务原因,CNJ 制定了限制公证人活动的规则,从而损害了利益相关方的最佳选择,这一事实使情况更加恶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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